法院经审理认为,骗犯数罪并罚,提供被告人陈某某的帮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审缓并处罚金3万元。刑嫌并处罚金83万元。犯再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便向陈某甲(另案处理)买来大量他人银行卡,漳平市法院依法撤销罪犯陈某某的缓刑,作出前述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4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月,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2426032.67元。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为诈骗犯提供账户、从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将诈骗款项送给吴某某等诈骗分子,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利,取钱送钱等帮助。
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平市某某镇实施电信诈骗需要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其妻苏某某(另案处理)将诈骗款取出,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