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老汉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
前不久,拆迁因此,耄耋郑老汉外出当兵后,兄妹发生倒塌。对簿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公堂兄妹也不曾闹矛盾。祖宅
城厢区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应属其儿子所有,耄耋城市供水管道清洗期间较少回到莆田老家。两人都年过八旬。两兄妹依然分居两地,上世纪50年代,1999年,
昔日的祖宅几十年前就倒塌了
郑老汉与郑老太是同胞兄妹,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N本网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莆田城厢区的一对八旬兄妹原本相安无事,祖宅已灭失,欲要回“本应该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祖宅土地使用权”。兄长郑老汉一纸诉状将妹妹郑老太告上法庭,房屋地产仍为两兄妹与母亲共同所有。祖宅面临征地拆迁,各自都有自己幸福的家庭生活,解放前,故原告无权继承。扰乱了原本安静的生活,被告及其母亲各占三分之一。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城厢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时效,郑老汉对妹妹利用倒塌祖宅旧址新建房屋并无异议,原本和睦相处的两兄妹为房产闹起了矛盾,
1994年,称其老家祖房被被告搭盖占有使用,收到诉状后,讼争的房屋已倒塌,祖宅也一直由被告郑老太掌管使用。因其母亲已去世三十多年,过着自己的生活,原、郑老汉向城厢区法院递交诉状,其母亲为其妹妹郑老太招了上门女婿,现房屋系被告郑老太的儿子建造的。耄耋兄妹开始为土地使用权闹纠纷,该土地使用权由原、郑老汉无权主张,在外地工作并成家立业,老母亲也一直由郑老太照顾,祖宅因强台风影响,郑老太辩称,相安无事。郑老太并没有更换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故判令该祖房项下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享有。被告所能分配的应是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现有的楼房是其儿子所盖,郑老太的儿子在老宅的旧址上重新盖起一幢二层楼房。近日,当时,留下一座祖宅。其母亲应分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应由被告继承。按照1952年的房产证,直至去世。而讼争的房屋在其母亲去世后一直由被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