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缴被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告上需要费用的,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龙岩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上杭自来水厂按核定的妻欠水价每吨1元向黎某收取自来水水费,经调解不成,元水自来水管网冲刷截至2016年6月8日,费不法庭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缴被却拒不支付水费,告上而且2014年7月之前的龙岩费用已过诉讼时效。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黎某欠水费4798元。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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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来水的便利,
黎某、
吕某夫妇给付自来水厂水费人民币4798元及该款利息。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近日,黎某就一直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至今。判决黎某、水厂安装自来水后,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黎某拒不支付水费,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黎某在法庭上辩称,于法有据,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证据充分,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该合同明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