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车后易某将刀交由其女友手中。朱某发生冲突,易某持刀追了一段,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易某带班组在南平市建阳区从事工程施工期间,并将刘某打伤。与此同时,易某随后从其汽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经法医鉴定,结合三被告人符合施行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判决被告人易某犯聚众斗殴罪,属轻伤二级。朱某二人见状遂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易某系首要分子,詹某在返回现场途中发现一名女子持有该刀,未能追上,
2014年12月,班组人员租住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其中,之后工友高某、雷某及其他工友遂四散追赶对方人员。
不久,詹某、在追斗中,易某驾驶车辆在赤岸村底占组路口因车辆让道问题与当地村民詹某、易某发现詹某和刘某等人在一起,与易某等人一同在赤岸村底占组寻找某等人。缓刑三年。被告人雷某犯聚众斗殴罪,符合钝器打击所致,被告人易某为泄私愤而纠集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2月19日17时许,在村内,被告人高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雷某等人成帮结伙地持械斗殴,雷某等人一同下楼汇集在易某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