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2日,定金减半收取150元,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小陈答应了。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最终,小陈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宣判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
据法官介绍,交房等达成协议,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
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荔城法院作出判决,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5年11月4日,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