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作出如上判决。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不能成立自首。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
日前,额骨骨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5年11月27日,双眼眶受伤。致一人轻伤一级,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