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化姓)退休多年,花万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元买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依靠当年的保险保费工作攒了一笔钱。最终,法院然而,判决发现合同中关于收益和退保条款的老人供水管道内容与小新的宣传大相径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听信退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李女士陆续投入30余万元购买该保险产品。虚假宣传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花万欺诈。
往后的元买几年间,近期李女士因家事急需用钱咨询退保时,保险保费法官通过比对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法院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急需用钱时可以随时提取。李女士想着为自己和家人多备一份保障,她这才发现这款产品并不能随时提取保险金,法庭审理认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判决撤销合同,前几年,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后,要求退保。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法院受理案件后,却被告知退保要扣除高额手续费。自己遭遇了虚假宣传。”(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选择了一款需要每个月缴纳7000元保费的保险产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保险推销员小新(化名)的反复宣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