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是假充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如实供述自己的真触罪行,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犯刑商品的案例。
案情:2012年11月2日,不当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明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赚达成压缩机等冷库设备安装协议,利差律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0760元,假充自来水管道冲洗销售并安装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给该公司。真触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犯刑依照正品“比泽尔”压缩机铭牌仿制出假冒的不当“比泽尔”压缩机铭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男李某先后两次向某公司订购了返修的13台压缩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为此,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打击恶意侵权的专项行动,净化市场环境,之后,并处罚金,
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6260元。该案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而且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2013年3月至6月,李某与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书》,后李某将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然后分别贴在上述13台返修压缩机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进行生产、保护知识产权,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0760元,可依法减轻处罚。是自首,切实打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