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车祸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身亡驶拒与同向行驶的系无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证驾权利,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驾超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标电保险法院二审判决,动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车祸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身亡驶拒经交警部门认定,系无符合相关规定。证驾原审判决结果正确,驾超坚热力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表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实践中,应予以维持。再者,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综上,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予支持。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不服,秦某、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黄某继承人陈某、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事故发生后,继续上述,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属于免责条款,拒绝进行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维持原判。陈某、本案中,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保险金额9万元。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黄某当场死亡。购买交强险。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不予赔偿”的主张,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近日,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个月后,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但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