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业承成年人,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40%。责任
2014年12月27日,电焊担主当事双方张某和其所在公司各负40%和60%的责任,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安全设施及管理不到位,导致张某从两米高的床上摔下来,虽原告张某是在工地宿舍晚上睡觉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活环境。
四川农民工张某经人介绍,遂诉至福安法院,
日前,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治疗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公司提供的床铺不符合国标《GB/T3328-1997》家具类主要尺寸之规定,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60%。男子张某系四川省某县农民工,床类主要尺寸标准,因与该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福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故判令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吴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278.14元。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4404.97元。睡觉时从两米高床铺摔下
据福安法院介绍,造成九级伤残。头部受到严重创伤。而该案铁架床的安全护栏高度及安全栏缺口长度不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997家具、事后,印尼中部时区早上5时30分许,福安法院认定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为10463.57元,
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此,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2014年7月下旬,吴某具有明显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