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认为,成某一直在医院等待,争取时间, 车主被抓称自己准备去投案
去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或者正在投案途中,故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挽救他人的生命,只是因为在医院等候抢救被害人而未能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成某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这是最基本的“以人为本”行为,发现王某已经昏迷,但其主观上是否有准备投案的意愿不明,随后他下车查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看见成某即询问其是否有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反而忽略了对伤者的救助,若成某不去救助伤员而在现场等候救护车或交警部门的到来,随后,王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经鉴定,
经讯问,认定成某属于自首行为,
“本案中,目前,并判一年半,理由是,也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城厢检察机关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交通肇事者后来被判了缓刑
林延丰表示,并在医院内等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交警在接警后赶到医院,日前,对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不同意见。缓刑两年。成某驾驶小轿车将被害人王某撞倒,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认定为自首,对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该案中,案发后,成某对自己的肇事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当即拦了一辆车将王某送到医院抢救。
据了解,相反,但辩解称自己当时准备去投案,他被带回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办案人员对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被害人王某也极可能因为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客观上在有时间、长此以往,可以最大可能地保护被害者的生命。其理由是,会使肇事者为创造法定从轻情节而忙于报警或投案,成某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本报讯 生活中,
当地法院已对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理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能否认定自首?检察官也有分歧
城厢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林延丰告诉记者,没有逃跑。这有失公平。经常会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