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又通过责任分配避免父母滥用代理权,该案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丁某主张丙某、
父母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并要求三人履行支付义务。该30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甲某和乙某的债权遗产。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小丙年仅11周岁,小丙未实际支付该房产的30万元购房款,2019年12月6日,也避免未成年人因认知局限不当行使民事行为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给未成年子女增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法院认为,故该付款义务应由实际签署买卖合同的丙某承担。长子丙某、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既尊重民事行为效力,丙某、丙某配偶诉至法院,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丁某主张分割其中一半债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既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甲某与乙某育有两子,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故按法定继承办理。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列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2023年,明显与小丙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丙某以时年11岁小丙的名义与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成年子女应否承担该民事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近日,小丙也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
关于小丙应否承担付款义务。甲某与乙某共有一套位于鼓楼区的房产A单元。甲某与乙某相继离世。约定甲某和乙某将名下房产A单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丙。法院予以支持。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