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监护给未成年子女增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丁某主张丙某、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30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甲某和乙某的债权遗产。未成年子女应否承担该民事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近日,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既尊重民事行为效力,甲某与乙某共有一套位于鼓楼区的房产A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小丙年仅11周岁,
关于小丙应否承担付款义务。并要求三人履行支付义务。丙某与其配偶育有一子小丙。2019年12月6日,长子丙某、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小丙名下。法院认为,
父母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丙某未举证证明购房款30万元已支付,实现对特殊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又通过责任分配避免父母滥用代理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故按法定继承办理。故该付款义务应由实际签署买卖合同的丙某承担。丙某与丁某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该案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甲某与乙某育有两子,小丙未实际支付该房产的30万元购房款,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列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甲某和乙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对该部分遗产作出处分,2019年12月9日,次子丁某。(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宝妹 金晶)
约定甲某和乙某将名下房产A单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丙。给小丙增设了付款义务,要求继承甲某和乙某对该三人享有的30万元债权的50%,2023年,法院予以支持。即15万元债权,且其至今尚未成年;丙某以小丙名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明显与小丙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