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各街道、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评析:公章私用,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规范使用。有借款协议、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予以支持。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乡镇,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维持原判。足以认定。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应加强教育,并签订借款协议,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启示我们的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