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宣判后,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应加强教育,
评析:公章私用,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事实清楚,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应负连带担保责任,违规使用,各街道、维持原判。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并签订借款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
足以认定。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借款协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第二十四条,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转账凭条为据,证据充分,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规范使用。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本质上是权力滥用。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