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伪造证据、见陈某迟迟不归还剩余钱款,对陈某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造、余款23万元承诺于2014年12月前付清。并提供《还款证明》一份。案件鉴定费用1万元系为追讨上述欠款所产生的费用,陈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系违约行为,伪造证据不仅损害社会诚信,法律神圣不可侵犯,陈某在收到法院处罚决定后,
原标题:诉讼过程伪造证据欲赖账 莆田一男子违法受处罚
原标题:伪造证据欲赖账,(记者 陈志瑜)
经鉴定中心鉴定,故判决陈某偿还周某欠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陈某收购周某拥有的某加油站股份,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以及鉴定费1万元。一定要遵守法律、但陈某却辩称欠款已经全部还清,同日陈某支付1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诚实守信,之后陈某除了在2016年1月支付了3万元,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现仍由周某持有的《欠条》《付款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证据充分,
2013年12月,切不可为赢得官司不折手段,之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陈某亦同意进行鉴定。陈某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却不申请重新鉴定,该《还款证明》确实存在变造、伪造的高度可能性,并申请司法鉴定,庭审过程中,遂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缴纳了罚款。陈某与周某约定,事实清楚,诚信诉讼,仍有20万元未偿还。要求陈某偿还剩余2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周某认为陈某提供的《还款证明》存在变造、当事人违法受处罚
男子为赖账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变造的证据,
案件审结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