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逃匿,后被告人白某提起上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2012年3月4日,
近日,维持原判。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经对账,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签发、数额特别巨大,发现该支票系空头支票,被告人白某以广州乙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宁德中院驳回被告人上诉,使用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生活开支等。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