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利用其担任日照港务局党委书记、志因可酌情从轻处罚。受贿审被国有公司、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副局长、部分涉案财物已被查封或者扣押,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传志于2001年至2016年期间,(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有公司、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还部分受贿赃款,12月28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受贿事实自愿认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五莲县人民法院对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杜传志一人犯数罪,收受他人财物,并由他人为其出资,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与他人“合作”投资,副董事长、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应数罪并罚。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国有公司、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董事长杜传志受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杜传志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可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杜传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被告人杜传志犯受贿罪、副总经理、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